时间:2025-03-25 15:14:41
来源: 四川永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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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计件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日,福利公司与郝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福利公司对郝某实行计件工资制度。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福利公司按照计件工资标准发放给郝某的工资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郝某要求福利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福利公司认为郝某的工作岗位是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只有在郝某完成一定工作量才能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来领取工资;如果郝某没有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则其领取的工资就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福利公司又主张郝某的工作岗位是实行综合工时制,一年当中,有的月份比较忙,有的月份比较闲,闲的月份工资就会比较低。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计件工资也是工资制度的一种,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福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正常提供劳动,导致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降低。因此,福利公司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郝某的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用人单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也应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保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福利公司主张其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一年当中有些月份很忙,有些月份很闲。对此,法官认为综合工时制是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并不能因为实行综合工时制,而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建议】
计件工资制岗位是否需要设置底薪,我国法律并未强制。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可见,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计件工资制岗位设置底薪,但是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考虑企业实际情况、行业特点、劳动力市场状况以及法律法规要求,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置计件工资制岗位员工的薪资,既能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又能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避免因薪资设定不当产生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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