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四川省现代物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四川省现代物流协会(SICHUAN MODERN LOGISTICS ASSOCIATION.缩写SMLA)。

第二条  四川省现代物流协会是由从事物流经营与供应链服务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分拨、配送、加工、供应链管理、教育、咨询、通讯、供应链技术研发、快递物流服务等,应用物流与供应链的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各类批发流通市场主体、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以及涉及物流与供应链服务的企业等,科研院校、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以市场为基础挖掘、集中、整合各方资源,发展壮大物流与供应链企业,培育物流与供应链需求市场,提升发展供给市场,引导物流与供应链产业健康发展,建立和繁荣四川省现代物流与供应链体系,为促进四川省现代物流业与供应链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七条  本会的网址:www.pinabayam.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发挥行业组织的管理、调研、服务、沟通、协调、自律、研判分析功能,促进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的发展。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经营管理理论、方法和实践。

(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物流与供应链领域的体制改革,探索适合中国和四川的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参与物流方面与供应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体系认证,开展企业等级评定;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物流管理体系与供应链等标准认证咨询服务。

(四)接受国家级有关协会、联合会等授权开展的有关物流与供应链企业、仓储配送等企业的等级评估事项。

(五)通过组织会员交流联谊会、举办各类学术交流会、展览和论坛,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综合物流服务与供应链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适应国内大循环为主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与国际物流行业和供应链接轨,组织开展各项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物流与供应链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

(六)组织、开展物流业统计数字经济研究和发展调查研究,了解物流发展情况,为政府制定物流业发展和供应链政策提供决策依据。搞好市场分析,做好调查研究,了解行业、企业情况,为物流与供应链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总结推广先进的物流与供应链经营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接受企业委托和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提供物流企业和供应链发展规划、物流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的咨询服务;提供企业发展战略、企业营销、资产重组、兼并、上市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通过编辑出版刊物、建立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为物流与供应链企业提供平台。通过相关资料、网站等渠道搜集国内外物流与供应链资讯、信息、法律法规、资料论文等,整理分析提出物流业发展信息资料、发展趋势,为企业发展和壮大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

(八)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物流与供应链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物流与供应链职业人员尤其是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总体水平;开展物流与供应链职业人员培训认证,在政府的指导下,建立职业培训认证与就业的新机制。

(九)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流与供应链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咨询服务。

(十)接受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及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企业委托的重大课题研究、政策研究及其他委托事项,参与研究四川省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供应链实施规划,对重大物流项目与供应链项目提出前期评估意见。

(十一)促进物流与供应链信息化发展,推进物流与供应链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建立全省现代物流与供应链信息平台。

(十二)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全省物流行业发展运行分析报告及相关运行指数分析。支持与其相关机构联合发布有关事项。
    第九条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物流与供应链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物流与供应链企业包括有实践经验的物流服务企业与供应链服务企业,工业、商业、外贸、农业、建筑、房地产业等应用物流与供应链的企业,物流与供应链科研、设计、咨询、教育单位以及涉及物流与供应链服务的相关产业。单位会员还包括各类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单位、中介和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位简介(包括发展历程、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经营状况等情况);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顾问等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4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三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会长审阅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长审阅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会长审阅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建立年度资产报告制度,资产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  本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涉及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十一  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资产报告、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2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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